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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的待售货架上发现有“牛 栏 山陈酿酒”4瓶。经厂家人员辨认,上述“牛 栏 山陈酿酒”是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 栏 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牛 栏 山陈酿酒”3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174458号“美孚”商标是埃克森美孚公司在第4类“蜡; 发动机燃料; 石油蒸馏物; 润滑油; 润滑脂; 工业用油及油脂; 润滑剂; 矿物油; 照明用油; 液体、气体燃料; 汽油; 工业用蜡; 蜡烛”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83年3月30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3年3月30日至2033年3月29日。第1180203号“美孚”商标是埃克森美孚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 润滑脂; 燃料”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8年6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2024年11月1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毛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配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标注为北京绿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绿科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Moboilst 孚1号齿轮油7桶,GL-5,85W-90,净含量:18升/桶,涉嫌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和“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品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被认定为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和“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7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谢家集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在店内货架上有4小包(0.71kg)同款同类粉丝,货架上张贴的标签上该商品名称为“龙口粉丝”。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权名称权的粉丝实际为新竹粉丝,产地为安徽阜阳,不符合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因当事人未认真审查造成标签错误。最终,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权名称的违法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权名称的粉丝4小包、罚款200佰元的行政处罚。
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在第33类“利口酒; 草药浸制利口酒; 烧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9年7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7月7日至2029年7月6日。第G1287599号“”商标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在第33类“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尤其是草药烈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7日。第992806号“JAGERMEISTER”商标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在第33类“浸泡草药的白酒; 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7年4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2024年9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11瓶标注“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格哈古雷斯”牌利口酒(配制酒)。因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野格哈古雷斯”牌配制酒购进时间早于国家知识局2021年8月27日下发的关于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商标无效的时间,也早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11月18日判决“野格哈古雷斯”牌配制酒生产厂家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判决侵害商标持有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间,且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最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认定当事人侵犯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属于不知道销售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免于罚款、没收11瓶标注“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格哈古雷斯”牌利口酒(配制酒)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ZWZ”牌轴承是从流动推销车辆处购买,当事人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无法联系供货方,经商标权利人现场指认,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ZWZ”牌轴承 53套。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十种型号共53套轴承出具鉴定报告显示,均系侵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轴承产品。最终,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68]条第一款第(三)页第一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轴承53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3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某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经查,该汽车维修店货架摆放的3瓶实多AMGNATEC磁护全合成机油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假冒产品。最终,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嘉实多AMGNATEC磁护全合成机油是假冒“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AMGNATEC磁护全合成机油涉嫌侵犯了嘉实多有限公司“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机油3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待售的运动鞋1双,其鞋侧面有“√”标识、鞋舌有“NEKI”和“√”标识。上述鞋类商品涉嫌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鞋类商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经查,当事人为大米生产企业,专利号为ZL4.4的专利为大米包装袋的外观专利,系当事人自有的专利,用于其生产的“银鱼湖”牌国泰香米包装袋。当事人最后一次印制该专利包装袋系2023年6月,以1元/条价格印制涉案包装袋9000条,用于大米生产使用。包装袋上有“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4.4”字样。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述专利号:ZL4.4的专利已于2023年11月17日终止。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是自有外观设计专利,未侵犯其他人权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