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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夏天,我花了几个月时间在拉德克里夫高级研究中心的施莱辛格图书馆(Arthur & Elizabeth Schlesinger Library)查阅资料。这所研究型图书馆专门收藏美国女性史的档案和论著,对相关议题的学者而言,无疑是一座巨大的宝山。我彼时对堕胎相关的国会立法和罗诉韦德案的司法史有所涉猎,但仍未接触过社会组织的原始档案——不似今日数据库搜索的便捷直达。所以当我找到全美废除堕胎法联盟(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Repeal of Abortion Laws,NARAL)的组织档案便十分激动。创办于1969年,联盟是美国第一个致力于废除各州堕胎法的全国性组织,在1973年罗诉韦德案之后,更名为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
在浏览联盟地方与总部的大量简报、通信、小册子、提案、法律文书、邮政卡片之后,我一方面震惊于这些改革者为废除过时法律发起的多样斗争,另一方面也在档案中迷失,没有找到恰当的研究视角和问题意识,仅仅分析组织架构、梳理社会政治活动显然不够。最终这批材料被束之高阁,很是可惜。现在想来,当时也不免存在一种“后世之见”:通过司法诉讼争取宪法权利更值得研究,因为罗诉韦德案一劳永逸地达成了改革者的目标。或许当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后,学者们会重视1973年以后支持生命权(pro-life)的社会运动是如何日积月累地瓦解罗诉韦德案的根基,也会重新观察20世纪六七十年代堕胎合法化运动的多样策略与方法,以汲取经验教训,更会把罗诉韦德案和多布斯案置于美国社会的变迁之中重新审视。
换而言之,要深入理解美国当代的堕胎争议和罗诉韦德案,不但要把视野投向罗诉韦德案之前美国堕胎合法化的社会运动史,也要了解在美国历史上,堕胎是如何变成一种犯罪行为,又是如何成为一种女性控制身体的权利。这既是一部堕胎的社会史,也是一部美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这些多样的历史很难被简化为一种单一进程,一种辉格式的从束缚到自由,从不道德到道德的演进,而是充满了复杂与矛盾、曲折与反复、前进与倒退、成功与失败。也许只有将堕胎争议和罗诉韦德案置于美国历史长时段的脉络中理解,才能避免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后,需要重新书写堕胎争议史的危机。
在中文学界和网络媒体中,已经涌现了大量从司法史,史视角分析罗诉韦德案的研究,也有许多关注堕胎争议和罗诉韦德案前后的美国政治和社会问题。不过,我们对美国历史上的堕胎问题仍不熟悉。实际上,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堕胎合法化运动时起,有关堕胎的历史研究就层出不穷。提倡堕胎合法化的改革者们,力图揭示从殖民地时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堕胎是如何从一种普遍接受的行为变为一种罪行。可能受堕胎争议影响,今日人们会一厢情愿地认为历史上的堕胎问题与女性权利或胎儿的生命权息息相关。但实际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堕胎主要涉及的是生育和家庭,道德和医学,以及各州政府。
北美社会一直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在普通法当中,胎动前的堕胎是完全合法的。胎动是一个非常模糊且主观的概念,通常在怀孕后四到五个月后出现,最晚可到第25周,只有孕妇自己能感受到,他人无法查明。而胎动是怀孕的惟一证据,即便妇女出现了停经现象,也不一定会联想到怀孕。当时的人甚至认为,月经堵塞会影响女性的身体健康,需要采取措施恢复月经。既然胎动才是胎儿获得生命的重要节点,那么在女性感受到胎动之前,采取任何措施都不算违反道德。虽然在1803年,英国议会通过《埃伦伯勒爵士法案》(Lord Ellenborough’s Act),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重罪,胎动前的堕胎则被视为犯罪行为,但并未被美国人接受。美国法院往往裁定胎动前的堕胎合法,这一原则见于各州的司法判例,例如1812年马萨诸塞州诉以赛亚·班斯案(Commonwealth v. Isaiah Bangs)。
这种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后,美国社会掀起了第一波州立法限制堕胎的浪潮。从19世纪的20年代到40年代,有十个州通过法律,让堕胎成为一种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se)。历史学家们指出,这些州法令主要目的,是保护孕妇不受有毒堕胎药或危险堕胎手术的伤害,惩罚对象则是提供药品或做手术的人。康涅狄格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堕胎违法的州,1821年该州颁布一项法令,严禁下毒谋害他人,其中包含了禁止使用有毒药物堕胎的条款。然而,这一浪潮并没有能够消除堕胎现象,也没能遏制社会的堕胎需求。
如果说,整个19世纪之中,美国中产阶级白人女性的生育率显著下降,或许是因为广泛流传的避孕和堕胎方法。那么19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堕胎黑市和堕胎广告的繁荣,则无疑证明了堕胎在美国社会普遍存在。许多报刊“明目张胆”地刊登堕胎药品的广告——“来自葡萄牙或法国的女士药丸,虽然温和、安全且有利健康,但决不能在怀孕时服用,因为会导致流产。”纽约市的雷斯泰尔夫人(Madame Restell)把自己包装为女医生和产科专家,提供堕胎服务,销售堕胎药粉。这一产业给她带来了“名望”和财富,不但在波士顿和费城开设分部,还有着充足的广告预算,令人咋舌。这种现象引来新闻媒体的批判,1871年《》把纽约市的堕胎行当称之为“时代的罪恶”。
187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科姆斯托克法(Comstock Law),扩大了联邦政府的道德权力。科姆斯托克是当时知名的道德卫士和改革家,在其推动下通过的联邦立法,把避孕和堕胎相关的文本、信息、物品视为内容,禁止传播。科姆斯托克成为邮政部专员,主动打击社会罪恶,在他逮捕的诸多“罪恶之人”中,有不少是销售堕胎药品或提供堕胎服务的人。不过学者们指出,道德与宗教并非当时堕胎被禁止的主要原因。实际上,甚至有医学杂志谴责宗教刊物为了广告收入而刊登堕胎药广告。与19世纪美国声势最为浩大的道德改革——禁酒运动相比,反堕胎运动鲜有新教的教会领导者参与。1860年至1880年间出现的第二波立法限制堕胎浪潮,主要来自医学界和世俗社会的焦虑。
公共政策史和医学史的研究表明,1847年成立的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是第二波反堕胎运动的主要力量。美国医学会是第一个全国性医学组织。为了加强医生的专业地位,把执业医师和普通治疗者(lay healer)、江湖庸医、助产士分开,医学会发起改革,要求长时间的医学训练和州颁布的从业资格证,并通过决议,谴责堕胎行为(包括胎动前的堕胎)。霍拉肖·斯托勒(Horatio Storer)医生是反堕胎运动的关键人物。他撰写普及读物《为什么不呢?每个女人都需要的一本书》,试图教育女性堕胎带来的危害。在他的影响下,美国医学会游说各州,推动禁止堕胎法令的通过。不过,医学界并不是要彻底消除堕胎,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医生要求在禁止堕胎的法令中增加“治疗性堕胎”(therapeutic abortion)的条款,或增加为拯救女性生命可以堕胎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执业医生有权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堕胎。不过,医学界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上层领导者往往当众反对堕胎,而私下里,普通医生非常同情女性的堕胎需求。
禁止堕胎的医学改革运动,也迎合了19世纪末美国社会对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生育率下降的担忧,以及本土居民对新移民和天主教徒的敌意,所以格外成功。美国国会的研究报告指出,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法院直接裁定堕胎违法之外,其余各州都颁布了禁止堕胎的法律。两次反堕胎运动虽然成功把堕胎定为违法行为,但并不能消除或禁止堕胎行为。历史学家估算,自19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堕胎数量不断增加,有人甚至估算20世纪50年代,每年非法堕胎(back-alley abortion)的数量近百万。因为非法堕胎没有可靠记录,所以确切数字难以估量。这种社会现实又让医生、公共官员和律师们重新反思禁止堕胎的行为。人们发现书本上的法律和真实的社会现象之间存在巨大差异。1959年美国法律协会组织起早了“州堕胎法范本”(Model State Abortion Law),拉开了堕胎合法化改革的序幕。
20世纪六十年代的两起悲剧事件成为公众與论支持堕胎的催化剂。其一便是撒利多胺剂(Thalidomide)事件。撒利多胺剂是当时在欧美各国广泛使用的镇静催眠药。20世纪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欧洲发现多起孕妇使用该药产生严重副作用的报告。医生发现孕妇在怀孕期问服用撒利至胺剂可导致胎儿的严重缺陷。亚利桑那州的电视明星谢里·芬克拜 (Sherri Finkbine)是四个孩子的母亲,第五次怀孕时她服用了这种药物。在无意中读到了相关报告后,她去当地医院寻求堕胎。结果,本地医生们不愿意冒着被起诉和声誉尽毁的风险为她堕胎,因为芬克拜的怀孕并未对其造成危害。最终,她不得不远赴瑞典堕胎。当时的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52%的美国人支持她堕胎,只有32%的人反对。另一起事件是1962年至1965年横扫美国的流行性麻疹(German measles/Rubella),孕妇若感染上麻疹会导致婴儿的先天缺陷。虽然当时有不少医生冒着风险为孕妇堕胎,但仍有一万五千例缺陷胎儿出生。
最后一种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美国女性社会地位和性别角色的改变。据学者统计,从1950年到1970 年,参加工作的白人已婚女性增长了两倍。20世纪70年代,白人妇女的大学入学率增长了57%,黑人妇女的大学入学率增长了112%。到了1970年,美国已有43.3%的适龄妇女加入了劳动大军。当时美国社会的人口出生率剧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量妇女参加工作而推迟了婚姻与生育。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美国女性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重要力量,她们开始寻求自身的平等权利。
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也鼓舞着女性们通过相似途径改善她们的境况。实际上,发起罗诉韦德案这一司法诉讼斗争策略,很难说没有受到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司法斗争的启发。1966年成立的全国妇女组织(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推动了广泛的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在1967年该组织投票通过了包含堕胎权利的妇女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在当时,不论是女性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人士,都意识到限制堕胎的法律对女性的个人生活与社会地位的恶劣影响,大声呼吁堕胎的合法化。
在19世纪的反堕胎运动中,人们发现很难取得相关证词,州政府执行法律时,往往依赖因堕胎致死的妇女的临终陈述。但那些在堕胎后生存下来的女性,极少愿意提及她们的经历。1903年,有律师抱怨科罗拉多州的堕胎法令很少被执行,没什么人因堕胎被起诉,或许缺少可靠证据(妇女们的证词)是原因之一。但是在20世纪四十年代,美国各州改变了执法方式,从等待堕胎致死的案例,到主动出击,突袭堕胎诊所,逮捕医生和病人,搜集堕胎工具和医疗档案。在起诉过程中,相关女性的私人生活和堕胎经历成为重要证据,被公布于众。但这并不是堕胎权利成为一种个人自由与隐私权的根源。控制身体的自由一直存在于女性主义的激进传统之中。
美国女性史先驱格尔达·勒纳(Gerda Lerner)曾指出,美国女性主义运动自塞尼卡福尔斯镇会议后,一直存在着两种理念。主流派要求女性的法律、财产和公民权利,而激进派要求改变社会性别角色,获得控制自身身体的权利。在19世纪,主流理念支持女性参政权和财产权,而激进理念则为性改革者、节育提倡者和社会主义者所持有,他们要求更深远的社会变革。在早年呼吁身体自主权利的女性主义运动中,节育运动尤为重要。以桑格为代表的节育活动家,一方面呼吁社会赋予女性控制家庭规模和生育节奏的自由,另一方面也把节育与堕胎对立起来,认为节育是道德的,而堕胎是不道德的。
在堕胎问题上,禁止堕胎的实际结果造成贫穷女性难以获得合法安全的堕胎,她们必须支付高昂的旅费前往堕胎合法的国家或个别州,或者求助于边境或美国国内的堕胎黑市。对于这类现象,主流的女性组织主要发起废除或修订堕胎法的立法、司法改革,而激进的女性组织则直接参与。1969年,地下堕胎推荐组织Jane在芝加哥成立。最初,Jane成员为无助女性联系安全的医生,并筹措资金为低收入女性提供堕胎费用。后来Jane成员学会了堕胎手术,并开办了地下诊所,在1973年罗诉韦德案宣判以前,每年服务约3000名女性。
不论是堕胎争议的社会史还是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罗诉韦德案之前的历史变迁呈现出多样且复杂的面相:堕胎为何从无罪到有罪再到无罪;为何法律禁止堕胎但堕胎数量不减反增;应该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还是应该支持女性控制身体的权利;私人行为和个人选择如何成为公共政策和政治争论的核心内容;医学和宗教群体在堕胎问题上扮演了怎样的矛盾角色;胎儿生命权和女性选择权应当如何平衡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因为多布斯案判决的宣布、罗诉韦德案被推翻,而被重新审视和反思。1973年以后美国社会性别、生育和自由相关的历史,绝非一个结局美满的故事,不同的政治力量和社会群体,仍在亲身参与这部历史的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