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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收费的不透明、收费项目多、服务差之外,更重要的是收费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缺乏相应有依据,使得其成为事实上的“法外之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给银行收费编织了一个制度笼子,既可以实现让银行按标准收取,又可以为消费维权提供依据,同时新规明确减少了诸多收费项目,这实现了现有收费的存量控制,可以为银行客户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对于从根本上遏制银行收费乱象,减轻公众负担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银行收费的泛滥成灾,除了缺乏相应的标准和制度之外,更在于现有的措施和办法,存在“关了前门却开了后门”的短板。一方面在减存量上不遗余力,比如就银行收费的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多轮的清理和调查,并对部分项目也进行了控制与调整。早在2010年,银监会下发了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2011年,银监会、央行与国家发改委还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当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
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但在“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这一规定之下,又出现了洞门大开的暗窗,导致在减少收费项目时,又新增了更多的收费项目,结果收费总量不降反升,客户负担也日益严重。故而,对于银行收费的约束,除了基础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对于其他新增服务收费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成本核算和审批,并实行总量控制与限制,挤掉其间不合理的成分,防止其过度增长和负担转嫁。同时,对于违反相关价格法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此有效遏制其增加收费的冲动。